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纬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普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地产项目10月份工程公司抵款选房确认单》,确认认购(抵款)房源A11,房源总价168万余元。原告纬达公司共向被告普杉置业公司支付房款168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购房款项收据。纬达公司多次催告普杉置业交付房屋,被告未予履行。被告普杉置业告知原告纬达公司因郑州市住房限购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并向原告隐瞒A11房屋至今存在抵押情形。经双方协商,原告纬达公司向被告普杉置业递交《退房申请表》。但被告普杉置业仅向原告纬达公司退款50万元,经原告纬达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退还余款118万余元,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纬达公司委托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琳律师、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河南省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河南省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王琳律师与马德徽律师提出:
1. 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买卖交易达成合意,双方确定具体房源及房屋总价,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及生效;
2. 因在原告付款前被告未告知原告限购政策,且被告现告知原告案涉房屋设定抵押,致使交易无法进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请,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负有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拖延退款拒绝退款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自2020年6月起依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50%标准向原告支付损失。
在审理中,纬达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普杉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余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纬达公司已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纬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普杉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余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8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普杉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纬达公司购房款118万余元并支付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河南普杉置业公司负担。
办案札记
被告河南普杉置业公司拒不履行河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纬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王琳律师向该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保护申请执行人纬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在准备拍卖之际,应王琳律师申请,承办法官依法扣划河南普杉置业公司银行存款126万余元,执行完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力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文中单位、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