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A夫妻诉深圳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H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违法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H公司赔偿原告A及妻子合计近二十万元。
本案由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该所精通公司法及证券纠纷的专业律师代理。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围绕“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内容重大性”及“赔偿责任比例”三大核心争议焦点,成功为投资者争取到了90%的损失赔偿比例。
01 案情回顾:信息披露违规引发股价“地震”
原告A及妻子系深圳H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H公司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规披露行为,导致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入公司股票;随后,随着H公司违规行为的曝光,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市值蒸发”与投资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A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02 争议焦点:三大难题逐一击破
作为一家以商业犯罪辩护和涉外法律服务为核心的高端精品所,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涉及复杂金融监管和财务数据的案件中展现出极强的专业素养。
针对本案的复杂情况,代理律师紧扣《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三大核心问题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剖析与论证:
1. 关于被告行为构成何种虚假陈述?
代理律师指出,H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对H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均印证了其违法事实。依据《若干规定》第四条,H公司的行为已明确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2. 虚假陈述内容是否具备“重大性”?
针对上市公司常辩解的“瑕疵不重大”问题,律师指出,未披露的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并导致股价波动,完全符合“重大性”标准。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凡能够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及股票交易价格的未披露信息,均构成重大事件。
3. 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往往主张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大盘下跌或自身操作等“其他因素”导致,试图减免赔偿责任。
李小华律所代理律师主张,本案中的损失主要系虚假陈述这一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虽然法院最终在核定损失时,酌定扣除了10%的非系统性风险比例,但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定被告对核算损失的90%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03 专业支撑:精品律所的胜诉密码
本案的胜诉并非偶然,这得益于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深耕专业领域的积淀。
作为一家在业内享有盛誉的精品律所,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不仅拥有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博士及硕士组成的核心团队,更在跨境与金融争议解决领域有着深厚的功底。律所荣膺 “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及 “LegalOne 2025长三角特别奖: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 ,并连续多届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等多项荣誉。
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该所充分展现了其 “法律+商业” 的复合型思维能力,能够穿透复杂的财务报表,直击信息披露违规的本质。
04 法院判决:彰显司法保护投资者决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H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H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 被告深圳H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赔偿款十五万七千余元,向A妻支付赔偿款三万六千余元;
2. 驳回其他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同时明确,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05 结语
本案的顺利完结,不仅是法律对受损投资者的慰藉,更是对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坚定维护。
从一审的据理力争,到面对被告H公司上诉的应对准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主义”精神,守护当事人的财产安全。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此类维权案件将更加依赖律师在“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认定及损失因果关系锁定的专业判断。
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当因上市公司造假遭受损失时,积极寻求专业、高效的律师团队支持,是依法挽回损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