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杨德明全款800万元购买的商品房及地下车位已获得交付并实际入住和使用,但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就因开发商陷入一起案件的执行被法院查封了。
李小华律所指派马德徽律师代理Lawyer Ma Dehui's representative,马律师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Objection to Execution,申请执行法院终止对杨德明作为异议人房产的强制执行Compulsory execution of housing,确认支持案涉房产和地下车位归异议人—杨德明所有。

二、争议焦点
是否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律师代理
马德徽律师提出,异议人向法院提交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杨德明有权对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
四、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The court holds that,案涉房屋产权并非系因杨德明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Ruling :to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a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