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诉讼第一战:从李小华律所涉外律师团队承办案例详解涉港案件管辖权攻防

2026-01-22

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深入,跨境经济与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涉港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时,第一个困惑往往是:“这个案子,到底该在内地法院告,还是在香港法院告?”我们就通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例来了解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这个案子,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核心就争一件事:管辖权。

第一部分:案件导入——一桩看似“复杂”的跨境债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G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时还拥有美国国籍。他与被告F女士(住所地在南京)之间,因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发生了纠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以公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提供婚姻继承等多元法律服务,是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及美领馆推荐律所,多位律师获评市律协专业律师。律所秉持 “专业化、精品化”,拥有高学历涉外团队,核心成员含法学博士后、博士、硕士、留学背景人才等。律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受理的重大诉讼及专业非诉业务,客户涵盖世界 500 强、大型集团、政府机构及非遗单位,律所与日、港、匈牙利等境外律所合作,多年主办全国金融法治论坛,强化境内外业务联动。于是,G先生慕名,委托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果然,被告F女士在接到诉状后,立刻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她的理由正是:原告是香港居民,本案应移送香港法院审理。诉讼的第一回合,战火就烧向了程序问题——管辖权之争。这往往是跨境诉讼中,被告用以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甚至寻求更有利司法环境的常用策略。

第二部分:抽丝剥茧——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律师破局之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内地法院(具体是南京的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面对被告的异议,李小华律师团队没有慌乱深入分析了案情,并为原告G先生制定了清晰的应对策略,向法院提交了有力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核心观点主要有两点:第一,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律师向法院强调:虽然原告身份特殊,但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全部发生在内地,被告住所地也在内地,案件理应适用内地法律。内地法院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毫无困难。第二,紧扣法律条文,反驳“移送香港”论。律师明确指出,被告要求移送香港法院审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香港法院对此案并不必然享有管辖权,而内地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管辖权基础是坚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七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被告的想法,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他认为香港法院审理更“方便”。但是,我国法律对适用有极其严格的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要裁定驳回起诉、让当事人去外国(或地区)法院诉讼,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比如“不涉及我国国家、公民、法人利益”、“争议主要事实不发生在我国境内”、“外国法院审理明显更方便”等。

第三部分:尘埃落定——管辖权规则的“一审认定”与“终局确认”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指出:因原告的香港居民身份,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管辖权之战进入第二回合——二审。在这个阶段,李小华律所团队做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加固”建议:指导并协助G先生在香港办理了对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关键文件的公证文书。在跨境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其证明力极高。这份公证书,为律师主张的“原告香港居民身份”及由此确定的案件“涉港”性质,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据。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公证文书足以证明原告系香港居民。被告住所地在南京鼓楼区。因此,本案属于应由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关于管辖权的漫长争议,以原告大获全胜而告终,案件得以在正确的法院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第四部分:深度启示——跨境诉讼的“避坑指南”与“制胜法宝”

回顾这个案子,李小华律所团队总结出几点对企业和个人都极具价值的实务启示:

启示一:管辖权是跨境诉讼的“战略高地”,必须率先攻克。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有联系就能告”。必须事先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涉外条款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精准定位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诉讼程序错误导致时间与金钱的浪费。

启示二:身份与证据的“跨境公证”是王牌。在涉港、涉外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合同、凭证等关键证据往往形成于境外。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才能在内地法院被有效采信。这个环节,专业律师的指导不可或缺。

启示三:专业律师团队是厘清规则、把握边界的“导航仪”。跨境法律争议涉及不同法系的碰撞,规则复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涉外团队,正是凭借对内地与香港两地司法规则的深刻理解,才能:精准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程序挑战;高效组织符合内地法院要求的证据链(特别是公证证据);有力论证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在内地诉讼的正当权利。

启示四:大湾区融合背景下,管辖权规则将更趋精细与明确。随着大湾区建设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优化营商环境。这意味着,未来对于“连接点”的认定、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会越来越规范。紧跟司法实践前沿,是涉外律师的基本功。

在跨境法律纠纷中,“在哪里打官司”有时比“官司怎么打”更重要、更先行。明确的管辖权是实体权利得以公正审理的前提。面对复杂的规则边界,选择一支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实战经验的律师团队,是您掌控诉讼主动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关键一步。

在实际诉讼中,应事先查明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相应的区域管辖范围,防止因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公证在提供证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涉外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法律争议日益增多,明确内地法院的管辖权边界,对于统一裁判标准、优化涉外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跨境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内地法院在涉港案件中的管辖权认定将更趋精细化,而专业法律团队的介入,无疑将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地位提供坚实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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