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当事人一位是香港居民C,另一位是韩国籍友人G。当C先生的太太找到李小华律所时,她的先生已经被羁押在上海看守所,检察机关以“保险诈骗罪(单位)”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一家外资公司的高管,被指控参与了单位犯罪,而实际上你根本不是这家涉案公司的员工,甚至没有从中拿过一分钱好处,你能逃脱这场牢狱之灾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这位太太之所以慕名找到李小华律所是因为看到香港《文汇报》以《纵横中外法律界声名远播海内外》为题对李小华律所团队的报道。李小华律所荣获“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及“2025律新社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更重要的是,李小华律所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能与香港、境外律师紧密联动。

第一节:法律定性——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边界在哪里?
在深入案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一个基础法律问题: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究竟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犯罪情节 | 自然人犯罪刑罚 |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
数额较大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该罪无论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设无期徒刑。这与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存在明显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远超该标准,因此检察机关以“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有期徒刑。
第二节:辩护的“三把斧”——切割身份、无获利、证据不足
接手案件后,李小华律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1700万的数字,对应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但在仔细阅卷后,我们发现了案件的三大核心疑点,这也是我们法庭辩护的“三把斧”。
疑点一:他到底是谁的员工?
检察机关指控C是被告单位“S贸易上海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我们调取了一份关键的证据——经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公证的《声明》及附件。这份证据白纸黑字地证明:C先生与香港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由香港公司发放,且在案发前已辞职。
这就引出了本案最核心的争点:一个香港公司的员工,为什么要为上海公司的犯罪行为买单?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单位内部的人员,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如果C根本不是被告单位的员工,那么主体不适格,犯罪便无从谈起。我们向法庭强调:不能因为“S”这个相同的字号,就搞混了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
疑点二:钱去哪了?他获利了吗?
刑法讲究“主客观一致”。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全案证据显示,那1700余万的巨额资金流向了被告单位S贸易上海公司,没有任何一笔进入C先生的个人腰包。
试问,一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获取分文利益的人,如何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
疑点三:口供前后矛盾,能定案吗?
在庭审中,我们发现被告人C的供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证据裁判原则”,当言词证据出现矛盾时,不能简单地采信不利版本,必须综合全案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提出:既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参与了犯罪密谋,不能证明他分得了赃款,那么所谓的“直接责任”就难以成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作出对被告人C有利的判决。
第三节:法庭的定性与我们的“遗憾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S贸易上海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而对于被告人C,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我们在量刑情节上的核心观点——被告人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C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坦白说,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目标是“疑罪从无,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从结果来看,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最终的六年,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罪轻辩护”。更重要的是,法院的说理隐含了对辩护律师部分观点的认同:如果C真的是主犯,如果他的作用真的那么大,刑期绝不会止步于此。
第四节:法理深思——谁是“直接责任人员”?
这个案子虽然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停止。
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涉外经贸业务中,“员工的身份隔离”问题极其重要。
根据相关的指导案例,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 单位内部工作人员;2. 参与实施犯罪;3. 对犯罪明知;4. 起重要作用。
在本案中,李小华律所团队成功地向法庭展示了第一点和第三点的模糊性。虽然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仍认定被告人C有罪,但对其“从犯”的定性,实际上是对其在犯罪中实际“作用”的重新评估。
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人有“参与”的表象,但无“利得”的实质,且身份存疑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无辜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第五节:科技赋能——从“经验防守”到“数据进攻”
回顾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除了传统的法理辨析,我们还得益于近年来的“黑科技”加持。
我们律所最近有两款合规产品获奖:一个是“智察—反商业贿赂智能合规管家”,另一个是“预见者Foresight Guardian—白领犯罪风险防控合规管家”。


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律所团队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梳理了涉案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人员隶属关系,清晰地绘制出“香港S公司”与“上海S公司”的人员隔离带。同时,运用电子证据审查系统,对数千页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进行关键词检索和时序分析,发现在邮件中曾对某笔业务的合规性提出,能有力佐证“不明知”或“非积极实施”的辩解。科技手段的介入,让“精准辩护”不再是一句空话;能帮助辩护律师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迅速找到撬动事实认定的“金钉子”。企业合规,是最好的辩护。如果S贸易上海公司和香港S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人事体系,如果涉案的被告人C在介入任何业务时能留下明确的“合规审查”痕迹,或许这场牢狱之灾完全可以避免。
李小华律所虽然以“商业犯罪领域精准辩护而获品牌影响力,但我们更希望用“合规风控”帮企业家从源头规避风险。正如我们获得的“长三角特别奖”所表彰的那样,优秀精品律所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在于法庭之外的运筹帷幄。
思考题:
如果你是跨国公司的区域负责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界限模糊不清,当子公司涉嫌犯罪时,你认为最有效的“自保防火墙”应该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