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强强联合,共同接受案外人甲公司的委托,指派资深律师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两家律所通过缜密的法律分析、深入的尽职调查以及精准的证据组织,成功促使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执行权益,展现了专业律所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核心竞争力。

本案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诉称,其为被告B公司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工程款六千余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其对案涉工程在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该案所涉工程此前已因另案债权人甲公司的申请被法院查封,并由保全转为执行措施。若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直接影响到甲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与利益实现。
接受甲公司委托后,两家律所指派的资深律师迅速组建联合工作团队,确立了“以程序参与促实体维权”的诉讼策略,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获得准许。律师团队充分运用调查令制度,对案涉工程款结算支付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建设工程档案等关键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整理提交了系统性的证据目录。
庭审中,律师团队针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提出两点核心抗辩意见:
1、合同效力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违法招标、转包、资质不符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律师团队通过调取的工程档案及转账记录,对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提出有力质疑,指出其未能证明合同系合法有效,进而动摇了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
2、行使期限失权:律师团队强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定期限限制,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同时,律师明确指出,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仅限于施工方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进一步限缩了原告主张的金额。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第三人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这一结果不仅阻却了原告通过本次诉讼确立优先受偿权的企图,更为甲公司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本次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与协作精神。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以商业犯罪辩护与防范及跨境法律服务为核心领域的精品律所,核心团队由执业三十余年的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市律协公司法专业评定律师领衔,成员包括博士、硕士及留学背景律师。律所荣获“LegalOne 2025长三角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并连续多届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等多项荣誉,亦是美国领事馆推荐的法律服务提供方。此次与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的深度合作,再次印证了其“敬业、专业、协作、共赢”的服务理念,为客户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构筑了坚实的权益保障防线。
思考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原告A建筑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律师提出合同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合法有效。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分析: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方是否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思考题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与证据审查
本案中,律师提出原告未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该期限应从何时起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这一要件?
思考题三: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策略价值与调查令的运用
甲公司作为另案执行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请结合本案中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和工程档案等行为,分析: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关联诉讼,对于维护自身执行利益具有何种战略意义?律师运用调查令进行尽职调查的关键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