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香港离婚判令在内地获得认可的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作出裁定,认可了香港区域法院《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的法律效力。这一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领域的最新实践,更生动展现了两地普通法系与成文法系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融合路径与制度差异。以该案为切入点,从法律体系比较、认可制度设计、审查标准统一三个维度,探讨普通法与成文法的碰撞与协调。
一、一个案例折射的两种法系
香港回归后,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保留了普通法制度,与内地成文法体系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一国两制”下的独特法治格局。然而,两地法律体系的根本性差异,长期以来对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协助构成挑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婚姻日益增多,香港与内地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判决如何实现相互认可与执行,成为区际司法协助的核心议题之一。
2022年2月15日,《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判决领域建立了制度化的司法协助机制。香港亦同步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将《安排》转化为本地法律。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州中院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判令案,成为检验制度运作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事实与法律框架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G男与L女均为香港居民,婚姻关系在美国缔结。2016年初,香港区域法院作出暂准离婚令;2023年底,该暂准判令依法转为绝对判令,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为使该离婚判决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以便办理内地房产等事宜,G男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认可。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商业犯罪辩护、涉外法律服务为核心领域的精品律所,核心团队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博士及硕士组成,拥有留学背景。律所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LegalOne 2025长三角特别奖: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并连续多届获评“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等多项荣誉,亦是美国领事馆推荐的法律服务提供方。
律师团队依据《安排》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香港法院判令、生效证明全套文件,并以被申请人在广州的房产证明确立管辖连接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规定的认可条件,遂裁定认可该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仅100元,相比在内地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可能耗时6至12个月、花费数万元的常规路径,本案通过认可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90%以上的成本。
(二)适用的核心法律框架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该《安排》依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安排》的适用范围涵盖两类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在内地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14类案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II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等12类判决。《安排》还明确了“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在内地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香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制度差异的实践碰撞
本案的办理过程,集中展现了普通法与成文法在制度设计、程序逻辑和司法理念上的若干差异,这些差异在实践中既是挑战,也是融合的契机。
(一)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差异
成文法体系下,内地的判决生效标准相对直观: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届满且无人上诉后生效。而普通法体系下,香港的“暂准判令—绝对判令”两阶段程序,使判决的终局性认定变得更为复杂——暂准判令并非终局判决,绝对判令才是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标志。
《安排》对此作出了协调性规定:其第二条将香港“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纳入生效判决的范畴,体现了成文法规则对普通法程序特征的吸纳。本案中,律师团队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成功说服广州中院认可了绝对判令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渊源的位阶差异
成文法体系以制定法为最高法律渊源,判例虽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理论上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普通法体系则以判例法为核心,法官通过判例创制的规则与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且遵循“遵循先例”原则,下级法院必须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这一差异在跨境判决认可中的体现是:内地法院在审查香港判决时,主要依据《安排》等成文规则,而非直接援引香港判例法;但《安排》本身在界定香港判决类型时,又不得不援引香港的成文法律,形成了一种“成文法包裹普通法”的独特结构。学者指出,《安排》成功构建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成文法机制,但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等方面,两地仍需进一步构建衔接规则。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
成文法体系下,法官倾向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普通法体系下,法官更注重目的解释和先例推理,通过类比分析将既有判例规则适用于新案情。本案中,广州中院对“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能否纳入《安排》认可范围的问题,采取了成文法体系的解释路径——首先确认该文书在形式上是否属于《安排》第三条列举的“离婚绝对判令”,进而认定其法律属性符合认可条件。这一解释方法体现了成文法体系“规则导向”的特征。
四、融合路径:从个案认可到制度互信
《安排》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判决领域的司法协助从个案实践走向制度安排。然而,制度的建立只是起点,真正实现普通法与成文法的有效融合,仍需在以下方面持续努力。
(一)司法互信的深化
《安排》的达成本身即是司法互信的产物。在磋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就彼此规管婚姻家事法律程序及执行相关命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交流与研究,双方成功找出可能面对的障碍并积极寻求妥善处理方法。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回归之后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与内地的相关制度存在相当差异,但这不代表两地不能进行有效的司法协助——香港一直依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既然香港可以与境外司法管辖区合作,与同属一个国家的内地进行司法协助的理据就更为充分。
(二)规则的持续完善
《安排》生效后,两地仍需进一步构建衔接规则。有学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补充性司法解释,规定参照适用条款,使受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涵盖全部婚姻家事案件,构建独立且更简便的协议离婚认可程序,明确未尽事宜的规则,细化司法合作内容。香港已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和相应规则,明确了《安排》在香港的具体适用方式。
(三)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支撑
本案的经验表明,跨境判决认可的顺利实现,离不开专业律师的精细化服务。律师团队在识别判令类型、匹配《安排》条款、排除认可障碍、准备跨境公证认证材料等环节的专业操作,是判决“跨过罗湖桥”的关键桥梁。正如该案所揭示的,当香港法院的印章与内地法院裁定书在同一份婚姻关系证明上产生交集,背后是律师对两地规则的拆解与程序细节的把控。这种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正是“一国两制”法治框架下两种法系融合的微观缩影。
五、结语
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州中院认可香港离婚判令案,是《安排》生效后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离婚判决的典型案例。透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到普通法与成文法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融合与差异:融合体现在两地通过制度化安排,将普通法体系下的特殊程序纳入成文法框架下的认可规则;差异则体现在判决终局性认定标准、法律渊源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等多个层面。
两种法系的差异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安排》以成文法的形式,将普通法体系下的判决类型予以系统化整理,同时为香港独特的司法程序预留了对接空间,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和而不同”。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两地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持续扩大,普通法与成文法的互动与融合也将更加深入,为“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
1、案例时效性与制度验证的创新
本文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生效)实施后的典型实践案例,通过真实、完整的代理流程,实证检验了《安排》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与关键节点,填补了制度落地初期的案例实证空白。
2、揭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的认可难题与解释路径
创新性地聚焦于一个具体的技术性障碍:香港离婚程序中的“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并非《安排》第三条明文列举的“离婚绝对判令”。本文详细展现了律师团队如何依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从法律属性上进行实质论证,成功说服内地法院将其纳入认可范围。这一分析揭示了成文法“类型化清单”在面对普通法“程序性文书”时的解释弹性,是两种法系在微观规则对接上的重要实践智慧。
3、提出“成文法包裹普通法”的结构性观察
在理论层面提炼出一个新颖的框架:即《安排》作为成文法的制定法,其内容本身是对香港普通法体系下分散于多部条例(如《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判决类型进行系统化整理与“包裹”。同时,内地法院在审查时依据成文规则,却又必须理解香港普通法下的程序内涵(如两阶段离婚程序)。这种“成文法形式承载普通法内容”的结构,精准概括了两地司法协助文件的内在特征。
4、系统性对比两种法系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差异维度
不仅讨论普通法与成文法的不同,而是结合具体案例,从判决终局性认定标准、法律渊源位阶、法律解释方法三个具体维度展开对比。详细分析了香港“暂准判令—绝对判令”两阶段程序与内地“一审/二审生效”模式的差异,并指出《安排》第二条如何通过“可在生效后更改的命令”这一特殊条款实现制度协调。这种多维度、以案例为锚点的比较,比单纯的法系特征列举更具深度。
5、强调法律服务专业化在制度融合中的桥梁作用
将律师的专业代理行为纳入“法系融合”的分析视野。文章认为,跨境判决的最终落地,不仅依赖《安排》的文本,更依赖律师对两地规则的精准拆解、对成文法清单的类比论证、对跨境公证认证程序的严格把控。这一视角将法律融合从宏观的制度设计下沉至微观的法律服务实践,揭示了“人”与“专业机构”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关键能动作用。
6、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家事争议解决提供成本-效益参照
基于真实案件数据,对比了“认可香港判决”路径(申请费100元,周期相对较短)与“在内地重新起诉离婚”路径(耗时6-12个月,花费数万元)的实际差异。这种量化的经济分析,为大湾区居民选择跨境家事争议解决方案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实践依据,具有突出的应用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