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小华担任辩护人的一起重大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宣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L以Z公司向W公司销售票据打印电脑软件、W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为名,通过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控制的香港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假冒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亿元。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涉案软件与板卡交易是否系真实业务?
【辩护观点】

李小华高级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思路:
1. 主体资质层面:Z公司系依法核准设立、具有软件开发资质的公司,具备开展真实软件业务的合法基础。
2. 交易形式层面:Z公司向W公司交付软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退税,W公司通过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收取外汇,形式上符合出口退税流程。
3. 证据标准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排除交易真实存在的合理可能,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评议后认为:
被告人L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他人共谋,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3400余万元;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L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追究被告人L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责。
思考题一:业务真实,发票就一定安全吗?
你的企业有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从A公司采购货物,但因为A公司开不出票或票点太高,你让B公司帮你开票?如果有,哪怕交易完全真实,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你需要现在就标记出来,找财务或律师核查。
思考题二:你的财务/业务人员,收到过“合规预警”吗?
你的财务经理、采购经理,他们是否知道“四流合一”的具体要求?当合同方、开票方、付款方、发货方不一致时,他们会不会主动停下来向你报告?还是说,他们只管把票开出去、把账做平?
思考题三:如果明天税务来查,你能不能在24小时内拿出所有交易的“四流”证据链?
很多企业的合同是事后补的、物流单找不到、资金回流水对不上。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或“不确定”,你的企业现在就处于高风险暴露状态。你需要的不是更好的律师,而是一套能实时预警、自动归档的合规系统。
民营企业税务风险的三大认知误区:
误区一:“有真实货物就不算虚开。”
很多老板认为,只要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怎么开发票都没问题。这是最大的误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核心是“四流合一”——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完全一致。如果你从A公司进货,却让B公司给你开票,即便真有货,这也是虚开。
误区二:“介绍别人开票,我不算犯罪。”
有的企业家认为自己不做开票方,只是帮朋友“搭个线”。错了。根据刑法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以本罪论处。你不是“中间人”,你是“共犯”。
为什么需要“犯罪预警”?
如果每个企业的财务系统中,嵌入了一个智能合规预警模块,在交易发生之前:
·自动比对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信用记录;
·自动扫描发票信息,提示是否存在“四流不一”;
·发现高风险交易时自动提醒:“请先核实业务真实性与发票合规性,再继续操作”
很多犯罪,根本就能预警。
这就是我们研发“智察”“预见者”以及联合达观数据推出智能合规审核产品的核心理念:在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交易环节——就进行智能预警,而不是等到税务稽查上门。
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实操建议:
建议一:立即启动发票合规自查
自查“四流合一”。对过去三个财务年度的所有大额发票交易,回头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是否能够一一对应,发现问题。
建议二: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审查
不要自己在网上下载合同模板。税务机关审查交易真实性,第一关就是合同。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查的合同,能有效避免“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陷阱。
建议三:建立企业内部的合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合规制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合规不是负担,合规是在降低你的“刑事风险成本”。
建议四:引入智能合规工具辅助管理
对于交易量大、供应商众多的企业,靠人工比对“四流”已经不现实。引入自动化的合规预警工具,是有效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


李小华高级律师刑事辩护三十余年,很多都是涉案金额巨大的商业犯罪案件。深知绝大多数企业家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因为要犯罪,而是因为不懂法、加上没有合规意识……。
最好的律师,不应该只在法庭上出现。最好的法律保护,应该发生在犯罪发生之前。与其花重金请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如花一点成本,构建一套智能合规预警系统。这也正是李小华律所联合达观数据、迪乐特智能科技推出法律服务合规产品的初心——让合规从“被动应对”变成“主动预警”,从“事后补救”变成“事前拦截”。
三条商业犯罪辩护的启示:
·“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武器,但其适用需要以在案证据存在真正矛盾或重大瑕疵为前提;
·在涉税案件中,交易真实性的实质判断(如货物/软件是否存在、价格是否公允、资金流向是否闭环)往往优于形式合规;
·对于企业而言,单纯具备“开票资质”“软件资质”不足以抗辩虚开、骗税指控,业务逻辑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可追溯性才是合规底线。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商业犯罪辩护、涉外法律服务为核心领域的精品律所,核心团队由高级律师、法学教授、博士及硕士组成,拥有留学背景。律所荣获:
·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
·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特别奖:优秀精品律师事务所
·连续多届上海市文明单位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等多项荣誉
同时,律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的法律服务提供方,并与高科技公司合作研制智能化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为企业提供事先风险预警与合规解决方案。企业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安全发展。